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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判入狱!在香港,千万别做这件事!
2024-06-23 香港百科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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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香港廉政公署起诉两名内地女子,控告她们涉嫌以一叠钞票行贿银行职员,以协助开立个人银行户口。两人同被控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,违反《防止贿赂条例》,廉署随即到现场拘捕两名被告,最终兩人被判各入獄4星期。


图片来自星岛日报


无独有偶,一位望子成龙的母亲,因向儿子学校校长“塞红包”而被判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,判处入狱4个月。


早前,又有香港九龙法院判处内地商人陈某行贿罪成立。陈某曾赴香港为其公司在汇丰银行开户。期间,向银行职员送上一瓶价值一千三百五十元的Chanel香水,希望可以较少提交文件,但被职员拒绝。陈某也被以贿赂罪起诉,最终被判监6个月。


这些案件突显了在香港,行贿行为的严重性以及法律对此的严格控制。


在香港哪些行为会可能会构成行贿?跟着香港百科通一起来了解一下反贪法例吧!


反贪法例


贪污是指有人利用不正当手法去谋取个人私利,从而引致他人利益受损。贪污带来很多不公平和不合理的情况,损害法治,甚至会间接令市民财产受到威胁。廉政公署所执行的《防止贿赂条例》﹙第201章﹚的立法精神就是要维护社会廉洁公平。


《防止贿赂条例》﹙第201章﹚——公营机构


法例简介:


公职人员包括订明人员及公共机构雇员。订明人员受《防止贿赂条例》﹚﹙第201章﹚第3、4、5及10条等所监管,而公共机构﹙例如电力公司、巴士公司及医院,定义请参阅法例原文﹚的雇员则受第4条及第5条等监管。


  • 第3条: 订明人员未得行政长官一般或特别许可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,即属违法。

  • 第4条: 任何公职人员索取或接受利益,作为执行职务的诱因或报酬,即属违法;提供利益者亦属违法。

  • 第5条: 任何公职人员索取或接受利益,作为在合约事务上给予协助或运用影响力的诱因或报酬,即属违法;提供利益者亦属违法。

  • 第10条: 订明人员享有的生活水平或拥有/支配的财富若与其公职收入不相称,即属违法。


而上述条例中,利益包括金钱、礼物、贷款、佣金、职位、契约、服务、优待及免除法律上全部或部分的责任等,但利益不包括款待。


款待指供应在当场享用的食物或饮品,以及任何与此项供应有关或同时提供的其他款待。虽然款待并不属《防止贿赂条例》﹙第201章﹚内所指的利益,但个别部门仍会就职员接受款待的情况定下规则。


《防止贿赂条例》﹙第201章﹚——私营机构


法例简介︰根据《防止贿赂条例》﹙第201章﹚第9条


  • 代理人﹙通常为雇员,定义请参阅法例原文﹚在未得主事人﹙通常为雇主,定义请参阅法例原文﹚的许可下,不得因办理其主事人的事务或业务而索取或接受利益;提供利益者亦同样违法。


  • 利益包括金钱、礼物、贷款、佣金、职位、契约、服务、优待及免除法律上全部或部分的责任等,但利益不包括款待。


  • 款待指供应在当场享用的食物或饮品,以及任何与此项供应有关或同时提供的其他款待。


图片来自网络


《选举﹙舞弊及非法行为﹚条例》﹙第554章﹚


法例简介


《选举﹙舞弊及非法行为﹚条例》﹙第554章﹚适用于条例中所列明的公共选举,监管与相关选举有关的舞弊及非法行为。无论相关行为是在选举之前、之后或在选举期间内作出,亦不论该行为是否在本港作出,均受此条例监管。

条例适用于下列选举及相关补选:

  • 行政长官选举

  • 立法会选举

  • 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

  • 区议会选举

  • 乡议局选举

  • 乡事委员会选举

  • 乡郊代表选举


《廉政公署条例》﹙第204章﹚


法例简介


《廉政公署条例》﹙第204章﹚主要是赋予廉署执法权,例如:


  • 逮捕、扣留和批准保释的权力

  • 搜查与检取证物的权力

  • 处理在调查贪污过程中揭发的其他罪行的权力


在香港,对于行贿行为的严惩态度反映了法治和公正的基本原则。这些案件不仅仅是对个别违法者的警示,更是对整个社会的提醒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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