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跨境法律 | 香港遗嘱,在内地有效吗?
2024-12-16 香港百科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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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老病死,是生命中不可避免的过程,全面了解遗嘱以及遗产承办可以大大减少家庭纠纷。


现在越来越多内地人移居香港,但他们依旧保留内地资产,同时也会在香港置业。在香港普通法的框架下,遗产承办和内地有所区别。生活在香港,可以多了解一些跨境法律条款和基本常识。


图片来源:互联网


两地都有资产,怎么拟遗嘱?


不少人好奇:可以订立一份遗嘱覆盖两地的资产吗?还是要在两地都订立各一份遗嘱?”


其实这些问题没有标准答案。


如果在内地定立了遗嘱,写明包含全世界的资产的话,或者没有写清楚覆盖地域的话,那理论上,未来遗嘱执行人可以拿着这份内地订立遗嘱,在香港法院尝试申请香港的遗产承办。


香港法院会提出不同的要求和问题,如果能满足到香港法院,就可以承办香港的遗产。


不过,由于两地的遗嘱订立格式有不同,最好预先在两地分别订立遗嘱就会较为妥善。


两地各自的遗嘱清楚写明所覆盖的资产的地域!例如内地的遗嘱就写清楚是处理内地资产,香港的遗嘱就写清楚是处理香港资产。


如何在香港订立遗嘱?


在香港订立遗嘱,不一定要找律师,自己写也是可以的。


不过,香港的遗嘱也有一些规格上的要求,所以当然找香港执业律师处理比较稳妥。


根据香港《遗嘱条例》,立遗嘱人以书面列明自己的遗愿并在遗嘱上签署,并有两名或以上的见证人作证并在遗嘱上签署,就可以了。


没有遗嘱,怎么办?


由于香港法律禁止擅自处理遗产,故若死者生前没有订立遗嘱,其遗产将根据《无遗嘱者遗产条例》(香港法例第73章)分发给其法定继承人。


在香港,优先继承人是现时配偶,再到子女,最后是父母和兄弟姐妹及后代。


但父母和兄弟姐妹能不能获得继承,要看被继承人是否有子女。如果被继承人有子女,则第一继承人是其配偶和子女,父母没有继承权。


此种情况下,配偶先获得所有非土地实产及剩余遗产的50万,剩下的再一半给配偶,一半由子女平分。


在被继承人有子女的情况下,就算配偶去世了,父母也无权继承财产。如果被继承人没有子女,则配偶和父母都有继承权。


此种情况下,配偶先获得所有非土地实产和剩余遗产的100万,剩下的再一半给配偶,一半给父母,如果父母都不在,则由其兄弟姐妹来继承父母的份额。


在被继承人没有子女和父母的情况下,兄弟姐妹也有继承权。


在香港,有没有子女这件事在遗产分配中,还是很重要的。


图片来源:互联网


根据香港的法律,无论死者是否有遗嘱,均需要到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,申请一个有关遗产处理的“授予书”,申请人才有权处理所有的遗产。


简单而言,授予书是代表一个人有权处理死者遗产的证明文件,确保“授权书”是出具给香港法律规定下适当的人士。


值得注意的是,香港在不动产的处置上,有一些联名物业处理起来是相对复杂的,联名购买物业的方式是长命契(Joint Tenancy) ,联名者中最长命的,则物业的全数权益便会全部归他所有,物业的持有人亦不可以用遗嘱的方式,将物业的权益传受给所指定的受益人。长命契的优点就是,就是业权会因死亡而自动转让,不用办理承办手续。


香港与内地的继承制度是有区别的,如在香港拥有资产的内地人士不幸去世,其在香港遗留的资产须按照香港法律程序办理遗产继承。


在香港,如要继承不动产,例如房产或土地,则通常受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管辖。例如,若有关房产或土地位于香港境内,则不论所有者的户籍/国籍,该不动产的继承事宜通常受香港法律管辖。


注:以上信息来源香港《遗嘱条例》和《无遗嘱者遗产条例》。如果大家有法律需求,建议就具体状况,咨询专业律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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