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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一直是近年常见的社会现象,不少内地人士都抱怨,为什么要加一个月离婚冷静期?!却不知,香港的离婚冷静期居然要一年!
今日,香港百科通就和大家科普下香港与内地的离婚制度、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等问题。这里就不说结婚的差异了,如果有兴趣的朋友,可以浏览这篇文章:内地为爱冲动领证,香港却有结婚冷静期。(https://www.hkbaike.com.hk/dailylife/1451.html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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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,离婚时大家往往最在意财产的问题。在离婚处理财产上,香港和内地的差异是非常大的。
内地奉行的是夫妻财产共同制,就是结婚后,你的钱就是我的钱,同时我的债务也是你的,简单来说就是有福共享,有难同当。
在离婚时,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,共同财产怎么处理都可以,比如有一方愿意将大部分财产留给另一方。
但如果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未能达成一致,就需要就去法院进行裁量了。一般情况下,法院对于夫妻共同财产,都是按各50%的比例进行分割,除非有一方出现严重过错。
但在香港,实行的是夫妻分别财产制。香港《已婚者地位条例》规定,即使男女双方结婚后,夫妻双方也是各自管理自己名下的财产。登记在丈夫名下的财产归丈夫所有,登记在妻子名下的财产归妻子所有。
而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,香港法官通常会考虑夫妻双方自身的赚钱能力,经济实力以及夫妻双方为家庭做出的贡献大小,再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。
比如婚前房子虽然是丈夫出资购买,但考虑到妻子婚后在家做全职太太,全心全意照顾家庭,为了公平起见,法官通常会要求丈夫支付妻子一笔购买住房补偿金。
另外香港会基于赡养制度,离婚时需要就“赡养费”处理,如果妻子没有工作,是可以要求丈夫每个月支付赡养费的。香港目前最贵的一笔离婚赡养费,是富三代李建勤给前妻的12亿。
第二,离婚冷静期。内地如果达成协议离婚,一般就是直接去民政局,等待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,就可以解除法律上的婚姻关系。
但在香港,离婚不能随心所欲,需要通过香港家事法庭提出申请。注意:双方已分居需不少于1年或结婚后一年才能递交离婚申请,除非获得法院批准才能即可申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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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夫妻双方没有争执的情况下,法院会先发出 [香港暂准离婚判令],此判令发出后有六周的冷静期,这个期间在法律上仍为夫妻关系。
在冷静期过后,双方还是执意离婚的话,需要向家事法庭申请将 [暂准离婚判令] 转为 [绝对判令证明书],这样才在法律上真正解除夫妻关系。
第三,子女抚养问题。在香港和内地,关于孩子抚养权的规定也不太一样。
内地是以民法典为基础,更加注重成文法规定,通常会考量父母的经济条件、公平原则等因素。尤其是经济问题,法院会倾向希望孩子能在更优越的环境下成长。若是家中有两名孩子,可能会让夫妻各自抚养一个。
而香港基于普通法系,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。法院会优先考虑孩子的最大利益,不一定按照父母收入高低决定。一般来说,如果子女年纪较小,抚养权给予母亲的机会较大,如果没有经济能力抚养子女,法庭会判男方支付子女的生活费。
以上就是香港和内地婚姻法律的差异,仅供浅浅参考。大多离婚纠纷往往牵扯到很多问题,最好还是要咨询律师,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的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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