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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打工人必须要了解的——雇佣合约细则
2024-04-24 香港百科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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雇佣合约


雇佣合约是指雇主和雇员订立的雇佣协议。雇佣合约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订立, 并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条款。 只要不违反《雇佣条例》的规定,劳资双方可自行订立合适的雇佣条款及条件, 但任何雇佣合约的条款,如有终止或减少《雇佣条例》所赋予雇员的权利、利益 或保障的含意,即属无效。


(图片源于网络)


雇佣条件细则


在雇员就职前,雇主必须向他详细说明雇用条件,包括: 


  1. 工资(包括工资率、超时工作的工资率及任何津贴,无论以按件、按工、按 时、按日、按周或其他方式计算);

  2. 工资期;

  3. 终止合约所需的通知期;

  4. 如雇员享有年终酬金,则有关年终酬金、部分年终酬金和酬金期的数据。


如雇主与雇员订立书面雇佣合约,必须将一份合约副本给予雇员参考及保存。 如雇佣合约并非以书面形式订立,而雇主在该雇佣开始前收到雇员的书面要求, 则须将一份载有上述条件的通知书交给雇员。


雇主如欲更改雇佣条件或向雇员建议更改该等条件,必须清楚向雇员交代。如更 改雇佣条件的细则是以书面形式列出,或雇主接获雇员的书面要求,雇主应将 一 份载有变更条款的通知书交给雇员。


注意:法定权益如假日薪酬、年假薪酬、疾病津贴、产假薪酬及侍产假薪酬等均 以工资为计算基础,而工资的详情则按雇佣合约厘定。劳资双方应清楚了解工资 的组成部分(例如佣金、津贴等)、工资率、发放准则及发薪安排等。 雇佣合约的持续期 除非雇主与雇员另有协议,否则所有连续性合约均须当作是为期 1 个月,并可按月续定的合约。


工资及雇佣记录 所有雇主无论何时均须存放每一位雇员在过去 12 个月内的工资及雇佣记录。


记录内应列出:


  • 雇员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;

  • 雇员开始受雇的日期;

  • 雇员的职位;

  • 雇员每个工资期所得的工资;

  • 雇员每个工资期的总工作时数(如适用*);

  • 工资期;

  • 雇员可享有及已放取的有薪年假、病假、产假、侍产假和假日,以及已支付 给雇员有关款项的细则;

  • 年终酬金的款额及酬金期 (如适用);

  • 终止合约所需的通知期;

  • 终止雇佣日期 (如适用)。


工资及雇佣纪录必须存放在雇主的营业地点或雇员的受雇地点,并须在雇员离职 后 6 个月内继续保存这些纪录。


注意:


• 雇主须妥善保存雇员的出勤、假期及工资等纪录,以计算雇员法定权益。


• 雇员也应妥善保存本身的出勤、假期及工资等纪录,以保障自身的权益。


违例与罚则


雇主未有保存工资及雇佣纪录,可被检控,一经定罪,最高可被罚款 1 万元。 劳工处职员可检查上述纪录,查问有关人士及检取任何与《雇佣条例》所订罪行 有关的证据。任何人士不遵行有关的规定,可被检控,一经定罪,最高可被罚款 10 万元及监禁 1 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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